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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工程院中国中心章程

首页 > 组织机构 > 中心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形成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院士的整体合力,开展调查研究、学术创新及咨询服务,进行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建立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简称欧亚科学院(中国)),英文为The China Science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Eurasian Academy of Sciences, 缩写IEAS(CHINA)。


    第二条


    中国科学中心是由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院士所组成的非赢利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教育、学术等活动的科技机构,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


    第三条


    中国科学中心的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崇尚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促进多领域、多学科的综合交叉,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四条


    中国科学中心活动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院士为纽带,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发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融合以及科学、技术与工程有机结合的综合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提升我国创新能力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中国科学中心活动领域选择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

    (一)开展重点领域的理论探索、技术创新以及方法研究;

    (二)结合国家重大科技、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展发展态势评估、战略论证、政策咨询与科技服务;

    (三)推动国际科技与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组织和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杂志。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中国科学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院士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中心章程与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决定中国科学中心学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撤并;

    (三)选举与罢免中国科学中心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决定学部的负责人;

    (四)审议并确定中国科学中心的工作方针、长远规划及其它重要决定;

    (五)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与规划意见;

    (六)推荐新的名誉院士、院士、通讯院士以及荣誉委员候选人;

    (七)决定其它院士大会认为重大的事项等。

    第七条


    院士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院士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故推延需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大会决议需获得院士半数以上的同意。



    第八条


    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是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院士大会休会期间,担任中国科学中心的领导工作。主席团由中心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学部主任及其他成员组成,任期四年.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并领导中国科学中心的工作。副主席参与决策并协助主席分管专项工作。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术威望高,社会影响广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中国院士担任。主席团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二次。主席团会议决定由主席团成员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必要时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决定。

    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的召开;并负责筹备、主持院士大会事宜;

    (二)执行院士大会决议;

    (三)审议机构调整方案、批准副秘书长、学部副主任的任命;

    (四)审查和批准重大的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它重大活动计划;

    (五)批准中国科学中心办事机构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设常务委员会。

    (一)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

    (二)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院士组成。

    (三)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的紧迫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中国科学中心主席提议召开。


    第十条


    中国科学中心办事机构

    (一)秘书长协助主席主持中国科学中心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并组织协调中国科学中心的工作。

    (二)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

    (三)办事机构的专、兼职成员,实行招聘制。

    (四)办事机构的专职成员应参加组织活动;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国科学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主席团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事宜;

    (四)组织财务开源,并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第四章 院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中心院士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各类候选人(包括名誉院士、院士、通讯院士和荣誉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国际欧亚科学院及其中国科学中心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国际欧亚科学院及其中国科学中心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获得中国科学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五)索取国际欧亚科学院及中国科学中心出版物或有关资料的信息权。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际欧亚科学院章程和本章程;

    (二)执行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中国科学中心的权益;

    (四)积极开展科技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热心人才培养,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在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方面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院士会议以及各项工作和活动,大力推动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中心有义务向国际欧亚科学院推荐院士,提名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取得创造性、系统性的成就,做出了重大的科技、经济、社会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

    (二)热爱祖国,学风正派;

    (三)具有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

    (四)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合法居民、侨居国外的人士;

    (五)承认本章程。

    推荐办法由主席团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当中国科学中心院士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有损院士荣誉时,经主席团审核,提交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可建议国际欧亚科学院撤销其院士称号。
  • 第五章 学部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中心下设学部

    (一)各学部属于专业性学术研究、战略性咨询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学部的成立应由主席团审议、经院士大会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案。

    (三)学部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院士、通讯院士组成。学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各学部提名,报主席团批准,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学部成立的条件:

    (一)属于与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紧密相关的重点学科领域;

    (二)具有著名的学科带头人;

    (三)在院士群体中凝聚了相关领域的骨干力量;

    (四)研究与发展的方向明确;

    (五)提出了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各学部依据本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每年应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报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备案。

  •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中心与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二)弘扬科学精神,做科学道德的榜样;

    (三)提倡科学民主。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加强学术交流;

    (四)不准以中国科学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中心无关的牟利性社会活动,包括从事金融、商贸、企业活动等;

    (五)不准个人或所属机构私自以中国科学中心的名义签定合同、协议或提供担保;

    (六)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

  •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拨款;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资助与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所得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学中心的经费按本章程所规定的活动范围用于事业发展。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监督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审计,并向主席团报告,接受院士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中心办事机构配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财会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换届、法定代表人更换、秘书长以及会计人员离职,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

  •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中心章程的修改,需经主席团讨论并报院士大会审议通过,报挂靠单位备案。


  • 第九章 终止章程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中心因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经院士大会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中心终止前,需在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中国科学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科学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9年11月1日由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

    根据本章程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1996年10月初拟

    1996年12月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第二次修订

    1999年1月23日中国院士大会修改通过

    2005年8月21日中国院士大会修改通过

    2009年11月1日中国院士大会修改通过